这个问题好像要从航运的历史讲起了。在早期,航海技术并不先进的情况下,航海的风险很大,但是相对的,一次航运的运输量却比其他运输方式大,获利也大,但是这利是货方的,船方只拿一点运费。做这航海一行很不容易的,船长、船员等这些承运人所面临的都有生命危险的工作。而且,在海上的不定危险因素很多,人的能力有限,判断失误等情况都会有,承运人这一方不能说运输成不成功都要担责任,这样太不公平了。你想,我冒生命危险为你运输,成功了, 我才得一点运费,不成功,我还要担责任,这样谁还愿意做航运运输这行呢?所以,为了保护船方的利益,这航行中的航行过失是可以免责的。
现代社会中,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了,是船方的大国,即承运人的大国,所以我国的《海商法》 是集合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对我国有利的规定而成的。海牙规则主要保护船方的利益,因为他是资本主义早期发展起来的规则了,汉堡规则则是主要保护货方利益,因为他是主要保护发展中国家货物利益的。我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船运大国,所以集合两边的规则,自己立法保护自己最大的利益了。
再说一句,承运人其实具体操作上就是船长、船员这些人了。
这方面的学习可以多看一点书加强理解。
是的,这一块我想了很多年,也考了很多年,虽然都答对了,但是心里却不服气,为什么就免责呢?我想谁也不原意承认这条规则,但是都 会死记硬背.
我个人感觉,是国际上的东西,是外国的,也不管对不对,就拿来用吧 .反正理解起来很困难,不光是这一个,好多国际法上的东西,你用咱们中国的思维看它明明就是错的,但它却反其道而行之.并且相关教材又不予以解释,你只有强背了.我也很懊恼.
我国采用的是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就这么规定的,因为我国是航运大国,保护承运人最大利益,你可以听下杨帆老师的三国课程,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