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季度预缴所得税,工资先发放不计提,年终时一并计提,财务制度上允许吗?
根据个税制度规定,如果年底一次性发放企业年金的可以分月计算个税,
如果是每月工资薪金当月没有计提,年第一次计提,缴纳个税比例很高,不能根据月薪资来填写申报表。过不去的。
还是按月缴纳,不用钻空子 很容易吃亏
可以
不可以,这样违反了权责发生制选原则。
计提所得税首先是会计核算的需要,所以,为了会计报表的准确,按季度或月度(根据预缴所得税的时间间隔)计提所得税是必要的。
有的说不要计提,估计说的是,季度预缴的时候做0申报也可以。因为预缴申报不准确,不算偷漏税。只要您在申报交表的时候,申报表能与损益表一致即可。
所以,还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月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就在月度或季度终了,根据账面利润如实计提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做汇算清缴。
计提时的会计分录: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从实际来说你可以这么操作,但是不建议这么做
因为如果你年底一次性计提的话,每个月没有计提,相应的成本费用就少,利润就高,你季度预交所得税要交的就多
还有就是这样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你单独看每个月的损益数据就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