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津贴和工资之间,两者只取其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