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上海的王先生咨询我们:他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家用轿车,购买12天后发现该车有维修记录,为返修车辆,而商家出售时承诺该辆车为新车。王先生就此事件,提出如下咨询:
一、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王先生买车的遭遇,其中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其购买车辆的价款50万元,并可要求商家赔偿其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即150万元。
二、王先生应该如何举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由于王先生在六个月内发现问题,适用上述规定,应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王先生主张车辆有问题时,如果商家否认,商家自己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问题。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商家要求十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举例说明:如果你花100元购买食品,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治疗花了1000元,则你可以要求赔偿的金额是:产生的损失1000元加上三倍的损失,即可以索赔4000元;如果食用后没有导致健康问题,但是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索赔的金额是:购买的价款100加上价款的十倍,即可以索赔1100元。因此,所谓的十倍赔偿,只是适用于食品消费。
四、如果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存在欺诈,能否适用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法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不直接适用《消法》。而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的第8条、第9条,其中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上述五种情形,买受人除了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这就意味着可能不足一倍。此类案件的判例中,已付购房款比较低的,判一倍的赔偿责任比较多,反之,已付购房款高的,就很少有判一倍的赔偿责任,类此案件中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结语】最后,我们建议在日常购物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付款凭证、购物清单、发票、商品价签以及商品吊牌等凭证,以便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不方便长时间保存,至少要养成将上述资料保存一段时间的习惯,“让子弹飞一会儿”,不要购物后,随手就将相关凭证丢进了垃圾桶,否则一旦产生争议,将不利于自己维权。
完全可以。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法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不直接适用《消法》。而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的第8条、第9条,其中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这就意味着可能不足一倍。此类案件的判例中,已付购房款比较低的,判一倍的赔偿责任比较多,反之,已付购房款高的,就很少有判一倍的赔偿责任,类此案件中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