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法律并未赋予董事会制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权力,从法理上分析,也不可能赋予董事会这个权力。
公司法之所以不赋予董事会有制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权利,是因为现代公司是一个四权分立的组织结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是经营机构,经理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是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监督的对象之一就是董事会及其成员,如果董事会能影响监督机构的选举,那监督机构就容易成为经营机构的附属,公司将处于无监督的失控状态。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实践中,可以制定一个方案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游说股东,影响股东大会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