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能否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还要看具体案情。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单方上诉,控方不抗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不能做出对被告人比一审判决更重的刑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审实行的不是全面审查原则,而是二审法院只能围绕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裁判,这一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相应的规定。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如果上诉人没有要求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是不能予以审查的,特殊情形除外。但是否就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就可以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呢?我认为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是不妥当的,因为这违反了上诉人上诉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此外,在上诉期内,对方当事人未上诉,说明其已经放弃上诉权,故如果二审做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相当于代未上诉方行使了上诉权,不符合不诉不究的原则。
完全可能,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诉人有利的方面,是违法的,二审发现纠正。上诉的没有道理,可能没有得到支持,就是不理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上诉后判决结果与上诉方不利是很正常的,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从审判程序上即终止了。
如果不服二审判决可以申诉,走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