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按照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3 ,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 3 ,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3 ;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3 ,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36m3 ;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3 ;
4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m3 ;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3 ,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18m3 ;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且小于 30000m 2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m 2 的商店不应小于 50m3 ,当与本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