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2024-11-26 06: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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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会实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根本审理原则。具体来说,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定,要根据子女的年龄不同,以及家长的生活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首先,对于年龄没有达到两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应当按照跟随母亲生活的原则,来进行判断。除非母亲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或者跟随父亲一方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后健康成长的,未满两周岁的婴幼儿应当跟随母亲生活。其次,对于年龄已经达到了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这时候由于该名子女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了,法院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结合个人意愿,进行扶养权归属问题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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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答3:

  一、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2、与抚养费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