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怎么判定?

2025-01-03 02: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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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答2: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个人恩怨、争夺势力范围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所谓聚众斗殴,通常是指团伙之间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约定时间、地点打架斗殴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一、二个人打架斗殴,不能定本罪,如果又未触犯其他罪名的,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2 本罪只能由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本罪。
  注意,这里应当是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本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一般是为了逞凶、争霸、报复他人、寻求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如果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民事纠纷而引发打架斗殴甚至结伙械斗的,一般应说服教育,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4 本罪以造成对方轻伤的结果为限,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是:
  1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上述行为既可由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结伙或者聚众实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 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殴打多人的;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是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报复社会或者发泄不满等动机。
  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5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6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同是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它们均从原流氓罪中分离而来,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所谓聚众斗殴,一般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种罪名的确定,对于克服1979年刑法第160条原流氓罪的比较系统,实际难以操作,随意性大的缺点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由于现有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过于原则,罪状表述中内容的交叉,加之相关司法解

回答3: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