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第一,如果以行政诉讼为由起诉公安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必须是以你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可你的情况不属于这种,因此,无法以行政诉讼起诉。第二,至于你说的派出所不作为,不是没有办法解决。首先,如果对方殴打使你受到轻伤以上结果的,那才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通知书,然后到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公安立案,公安收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必须立案。其次,如果你只达到轻微伤或达不到轻微伤的结果,那就不涉及刑事问题,有损失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你这个证据不好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您好!不过是起诉公安局。像这种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公安局要提供自己没有违法的证据。你可以向同级法院或共同上一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的就可以,比如告县公安局去县法院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