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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相当多的部分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则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是归入知识产权案由部分的,属于知识产权庭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各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开始不断诉至法院。由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1],以及法院自身还刚开始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和法律理论研究都还相对不足,在诉讼实践中已开始不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随着这类案件审判的进一步开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会冒出来。本文围绕若干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其中的有些问题,还有待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明确。
一、关于行政处罚权和法院裁判权的界限问题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共同制约的方式,现代法治观念强调司法权和行政权要有一定的分野,各司其职,司法权不可干预行政权,行政权不可干预司法权。《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只有有限的变更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这个问题的难点是如何正确区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管辖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政府主动干预和当事人选择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即政府机关可以主动检查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起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行政法色彩很浓的法,许多法律条文是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进行规定的,但按其总则规定以及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又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国外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一般规定:政府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民事侵害赔偿部分则由法院审理裁断。我国没有作这样明确的规定,这种不明确将给法院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有一件商品标识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经被告所在地法院调解赔偿四千元结案。后原告认为吃亏,又向原告所在地工商局申请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重新赔偿经济损失。有的学者认为,工商机关对此案应该立案处理,理由是民事责任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审判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审判机关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工商机关依工商法规对其再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观点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对同一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可否重复追究法律责任?
(2)在司法确认后,行政权可否再行处理?
(3)这类问题处理的程序应该怎样才是可行的?这些问题都有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尚无明确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应该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行政处罚和司法裁定可以分工。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主动干预和当事人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际上的一些惯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处理违法行为,手段包括行为罚、财产罚、能力罚。法院主要负责对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手段主要为判决民事侵权赔偿。但必要时法院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违法者处以其他法律责任(除了吊销执照等必须由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外)。
2.不可违反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私法中,由于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的需要,各国依国内法的规定,也有采取一事再理的原则行使管辖权。但也已开始注意防止一事多罚出现的司法偏私问题。欧共体1968年在布鲁塞尔《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当相同的当事人向几个缔约国的法官提出具有相同标的和相同的案由的请求时,后被诉请的法官应当照顾先被诉请的法官,宣布自己无管辖权。”即在国际领域,也开始引入国内法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防止使当事人被重复追究法律责任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在我们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必须确立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工商机关对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综合处罚时,除了作出财产罚、行为罚等行政处罚外,应对民事赔偿问题同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就不得再以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而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里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是指行政机关作的“裁定”。如果仅是调解和仲裁,因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最终确定力,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3]。
如果当事人在工商处理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或者已经作出判决的,工商机关就不能再行处理。由法院在判决中全面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处罚手段一并判决。
3.司法权应是一种最终权。即对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法院已处理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对同一案由再向行政机关要求再处理。这是符合法治原则、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的。任何国家司法权都是一种最终的裁判权,没有在司法裁判后还可以不服再向行政要求救助的。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也都是这一原则。在美国和英国,也都是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局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调查,先以行政手段进行制约,必要时才由他们向司法机关提起指控。[4]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之诉和消费者权益之诉可否合并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个多重保护对象的法,其保护的对象不但及于特定的竞争者,还及于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同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同时侵害竞争企业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这时候,被侵企业和消费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损失。但这两种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一种是基于竞争而起,一种是基于财产侵权而起。这两种诉讼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也还没有作出司法解释。
这个问题在国际上也是有争议的。法国学者认为,对不正当竞争之诉和商标侵权之诉,一般消费者均应享有作为原告的诉权。因为这些法律从理论上说,也保护消费大众的利益[5]。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表示不同看法,认为消费者权益被侵面广量多,且多系小事.与不正当竞争之诉合在一起显然不好处理。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这个问题也经历了一个从不严密到严密的过程,一开始他们认为,保护有效的竞争本身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在对价格和质量具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就能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好的产品。但1931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把这两者割裂了开来,认为实际上一种贸易做法虽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并不能表明它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使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对这两种侵权一并处理,1938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作了扩大规定:“对于商业中各种不公正的竞争方法和不公正和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均就此宣布为非法。”
如果是一审败诉了,可以I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申请提起上诉。至于你说的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可不可以提起是要看案件的证据和具体情况的。而且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个跨度还是大了些,建议还是找专业的律师帮忙看看案卷再做定夺吧。
你好
仅凭你这一句话,无法跟你说可以还是不可以的。
知识产权方面的东西,比较复杂,如果你觉得可以积极应诉的话,建议你找你当地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你解答一下,他们更专业。
我在想,你应该不方便把详细的内容写在上面的,所以,还是建议你找自己的代理帮你,但一定要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