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799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16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11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2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54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2.5万元。 (2)收入总额8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回的股息38万元; (3)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1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9月3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核算; (4)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20万元全都作了扣除; (6)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 (7)12月份以生产的家电产品一批发给职工用于福利,成本价2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91万元与成本价合计23.91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 (8)“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半年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万元、银行借款超期的罚息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意外事故损失8万元、非广告性赞助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6)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审查后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解析: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为:1100×2%=22万元,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22万元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为:1100×14%=154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54万元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1100×2.5%=27.5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32.5万元,超过部分5(即32.5-27.5=5)万元不能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 (2)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即7+38=45)万元。因为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38万元属免税收入。 (3)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2÷12×3=9(万元) (4)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45×60%=27(万元) 而(8000+60+23-7-20-38)×5‰=40.09(万元),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27万元, 所以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为: (8000+60+23-7-20-38)×15%=1202.7(万元) 所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0-1202.7=17.3(万元)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17.3=35.3(万元) (5)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60×5%×(1+7%+3%)=3.3(万元) (6)转让无形资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5-3.3=21.7(万元) (7)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1+23-20+12+3+10=51.91(万元) (8)审查后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45+9+35.3+21.7+51.91)×25%-2.16=19.32(万元) 个人所得税 1.中国公民张某系某公司销售部门经理,2008年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含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400元),另在12月取得年终奖金6600元; (2)取得翻译收入5000元,从中拿出2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希望工程,从中拿出1000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农村义务教育; (3)出版《新营销》一书,2月取得稿费2000元,4月取得稿费4000元,同年8月该书再版一次,取得稿费5000元; (4)在A国讲学一次取得收入1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全年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翻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A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1-2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400-1600)×10%-25]×2=350(元) 3-12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400-2000)×10%-25]×10=1350(元) 2008年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1350=1700(元) (2)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6600÷12=550(元)所以税率是10%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600×10%-25=635(元) (3)向贫困地区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限额=5000×(1-20%)×30%=1200(元) 翻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1200-1000]×20%=3560(元) 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全额扣除; (4)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4000)×(1-20%)×20%×(1-30%)+5000×(1-20%)×20%×(1-30%)=672+560=1232(元)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在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5)A国讲学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10000×(1-20%)×20%=1600(元) A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1000=600(元) 2.中国公民赵某为某剧团演员,2008年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4000元(含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00元、符合国家规定的误餐补助50元),12月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 (2)每周到某歌厅参加演出一次,每月去四次,每一次收入1200元,每月4800元; (3)取得定期存款利息1000元,其中2007年8月15日前的利息200元,教育储蓄200元; (4)买卖股票获得收入3000元; (5)在A国参加演出一次,取得收入1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B国杂志发表文章一部,取得稿酬6000元,已按B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年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 (2)计算该年在歌厅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 (3)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股票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国外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年终奖所得税税率=24000÷12=2000 税率是10% 该年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 =[(4000-300-50-1600)×15%-125]×2+[(4000-300-50-2000)×10%-25]×10+24000×10%-125=365+1400+2275=4040(元) (2)该年在歌厅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 =1200×4×(1-20%)×20%×12=9216 (元) 属于同一事项的连续劳务,以一个月为一次; (3)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200-200)×5%+200×20%=70(元)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的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买卖股票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在A国演出扣除额=10000×(1-20%)×20%=1600(元) 在A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1000=600(元) 稿酬扣除额=6000×(1-20%)×20%×(1-30%)=672(元) B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72-600=72(元) 3.中国公民李某是某市某中外合资企业一名员工,2008年有如下收入: (1)每月外资企业支付工资2500元,6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原中方派遣企业支付工资1000元; (2)2月接受某单位委托,为其设计模具一套,收费5000元,当月又受同一单位委托设计设备图纸一套,收费8000元; (3)1月1日让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20万购买一套住房供其个人居住(以李谋的名义办理房产证); (4)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是2万元; (5)6月1日将其原居住了4年的老房子(成新折扣率70%)以18万的价格卖给王某,原居住房屋属于商品房,当初购入价格10万元。 要求: (1)计算李某全年工资和半年奖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设计劳务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转让房屋应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解析: (1)李某全年工资和半年奖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500-1600)×10%-25]×2+[(2500-2000)×5%]×9+[(2500+5000-2000)×20%-375]+(1000×10%-25)×12=130+225+725+900=1980(元) 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李某设计劳务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1-20%)×20%+8000×(1-20%)×20%=800+1280=2080(元) 税法规定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两次不同的设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3)李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200000+20000)×35%-6750=70250(元)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国家政策视其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要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购买20万的住房要和2万的经营所得合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李某转让房屋应缴营业税=(180000-100000)×5%=4000(元) 李某转让房屋应缴城建税=4000×7%=280(元) 李某转让房屋应缴教育费附加=4000×3%=120(元)李某转让房屋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额=10000×70%+4000+280+120=74400(元)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本题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李某转让房屋增值额=180000-74400=105600(元) 李某转让房屋增值率=105600÷74400×100%-100%≈42% 李某转让房屋应缴土地增值税=105600×30%÷2=15840(元)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本题旧房使用了4年,因此要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李某转让房屋应缴个人所得税 =(180000-100000-4000-280-120-15840)×20%=59760×20%=11952(元) 注意,个人所得税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题中因李某事前又购买住房一套,因此不符合“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这一条件,虽然旧房只使用4年不满5年,但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