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不应该称“法人”,而叫“被告”。
“被告在法庭上表示,他什么都不知道,对审判有什么影响?”
概述:只要证据确凿,对方说“什么都不知道”,对审判没有影响。
详解,有两种可能:
(1)假如原告提供的证据,都被对方一一推翻,那么,就没有胜诉的把握。
(2)假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被法院全部确认,即使被告说“什么也不知道”,也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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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总是靠证据来支撑的。
结论:审判结果不在于被告是否承认事实的存在,而在于法院是否对原告的证据全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