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2025-01-06 08: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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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公司法的实施和不断修改,现代公司制度在我国逐步得以确立。自然人股东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回收等经济行为也异常活跃,股权转让成为社会经济中最为常见的商事行为之一。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一直属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笔者通过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股权受让方到代扣代缴不到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所得的股权受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但由于一方面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像工资薪金所得那样是企业(受让方为法人股东的)的一项经常发生的行为,或者受让方为个人的,由于个人素质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受让方(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对税法赋予自己的法律代扣义务认识不够,而未尽到代扣税款的义务。
    2、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目前大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价格都是平价转让,不容易确定是否为虚假的转让协议,协议上都是按照转让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进行转让,且转让形式多样,既有货币也有非货币的,税务部门很难确定转让行为的真实计税依据。
    3、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转让难以监控。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偶发性,税务机关难以事前监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滞后。同时,股权转让的数据缺乏动态的监控,当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难以获取取得股权支付价格的历史数据,最终导致了税款的多次流失。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和辅导力度,使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通过纳税提醒、电子公告栏等媒介向纳税人提供何时、如何申报缴纳税收的信息,以及相关计税依据,强化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法遵从度。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还比较常见。税务机关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敦促转让股权的纳税人特别是转让股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
    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接,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进行税务介入。《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须自股权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30天内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管理相对滞后,缺乏事前监控。地税机关应该与工商部门建立登记信息实时交接工作机制,争取在工商变更环节进行税务介入,实施有效控管。
    3、完善税务登记特别是变更登记的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有关股东股权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议地税机关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供反映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供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有利于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