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是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所以,你可以起诉,但要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回放] 张女士1996年与刘某相识后结婚,1998年生得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0年刘某经一同学介绍到广东珠海打工。此后双方矛盾加深。张女士怀疑刘某在珠海有婚外情。遂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当年法院判决解除张女士与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就夫妻财产分割、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一并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张女士从一同学口中得知刘某在珠海工作期间于2005年购置了一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此后张女士多次找刘某协商。刘某以婚姻及财产问题法院已作出了判决为由予以拒绝。张女士为此特向本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张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刘某于2005年在珠海打工期间所购置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因其隐藏行为未予以分割,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张女士可以基于该条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张女士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分配。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