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的借条有下面几个问题:
1、“借款人答应缴纳好处费”这样的条款是不允许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你的借条上虽然写的是“好处费”。但如果发生争议,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2、借条第一条约定了不得提前还款,这个约定是有效的。但是措辞不恰当。可以写为:若提前还款依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利息。若提前还款使出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借条第二条约定的违约金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违约金同利息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4、最后,关于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借款人的财物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