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如何防止离婚一方虚构债务具体如下:
1,完善夫妻家事代办署理。
夫妻之间仅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办署理权,对于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务,如贷(借)款,租赁房屋,处分不动产等,因为处理后果对另一方糊口影响巨大,共有权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需以双方名义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入行处理,否则另外一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当事人予以事后追认,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乱以个人名义出具虚假借据。
2,严格证据审查。
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及借款的细节等入行引导。
为了正确揭穿事实,可以在对提出债务的一方入行具体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身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让其旁听),与债务人对质,从缜密询问细节的过程中,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陈述中的矛盾,马脚,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公道性,必要时可做字迹鉴定。
3,释明虚构债务的后果。
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告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面临笔迹鉴定及法庭质证,一旦被认定为造假,不仅要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甚至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债权人故意作伪证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促使他们权衡轻重,抛却违法行为。
同时,让债务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债权人便可以凭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要求其偿还债务,从而在心理上给当事人一个震慑。
4,债务另行处理。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假如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对该债务则不宜入行实质审理,而应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作为债务利害关系人,应该留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及时举证,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5,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假如"债权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起诉一方的,法院应将另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辩论权,质证权和抗辩权等,确保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如何防止离婚一方虚构债务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在实践中,为了防止离婚一方虚构债务,我们首先应当防止夫妻家事代办署理,其次,我们还要严格证据审查,再次,假如及时发现对方有此行为,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积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