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改革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和流程和之前一样,并没有太大的改动
企业注销流程
1、登报
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2、注销社保
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3、注销国、地税
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公司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登报公示45天后,可以去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公司营业执照
5、注销银行账户
前往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注销印章
前往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注:非公司制企业比如合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时需要同时将印章交予工商部门,而公司制企业注销印章是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可以自己保留或自行销毁
扩展资料:
申办注销公司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程序
改革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和流程也之前一样,暂无大的变化。
这个政策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有欠缴或少缴税款的企业要补缴,企业有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其次,企业财务要对已领取的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归集结存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要将金税盘或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从计算机上拆除并做好上交主管国税局的准备。
1、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注销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领购簿以及领取的发票;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3、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交回金税盘或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
4、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还应一并提起注销出口退税资格的申请
不用注销,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的时候,工商局直接把你原来所有的证件都收回了。
清注销税务登记时需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注销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领购簿以及领取的发票;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3.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交回金税盘或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 4.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还应一并提起注销出口退税资格的申请,因为按照规定,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对其出口退税资格进行注销。
三证合一后办理企业注销不用去质监局了,只要去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家就行。
相对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有以下不同:
1、简化注销程序。多个试点地区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登报公告。如浙江省、九江市、沈阳市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呼和浩特市规定,“无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登报公告”,天津市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2、简化申请材料。试点地区大多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如浙江省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呼和浩特市规定,“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九江市和沈阳市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缩短公告时间。普通注销登记规定应登报公告45天,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地区的方案中,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简化。天津市、呼和浩特市、浙江省都指出,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其他几个地区也都选择其他网络系统进行公告,不再严格要求难度相对较大的登报公告。此外,各地对于公示的时间要求大多有所缩短,如呼和浩特市规定公示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浙江省规定为10天,九江市规定为7个工作日。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