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月和赵小兰于1990年结婚,两人婚后感情甚好,赵小兰对公婆也相当孝敬,颇得他们的喜爱。1993年张飞月因得癌症医治无效而死亡。张飞月的父母年老力衰,丧失劳动能力,其余三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无法对二老进行悉心照顾。赵小兰心地善良,为人质朴,在张飞月去世后,仍然尽心尽力的照顾公婆,直至二老归天。办完丧事后,大家发现张飞月的父母有遗产,价值为5万元人民币。张飞月父母的另外三个子女认为这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均分,张飞月已经去世,赵小兰已是“外人”,不能参加遗产的继承。赵小兰感到十分委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参加遗产的继承。
问题:媳妇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答: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可以继承遗产。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上,继承法如前所述把法定继承人定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根据当前和今后需要解决的带有倾向的社会问题。继承法把“扶老养幼”摆在突出的位置上,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或分得遗产的人,这是继承法具有中国特色的显著标志之一。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之间没有继承权。但在我国传统家庭结构中,由于种种原因,儿媳死了丈夫或女婿死了妻子后,往往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并担负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公婆或岳父母死亡之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对于赡养、照顾老人,保护老人和丧偶人双方的利益,巩固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对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旁系亲属,也包括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如近邻、乡亲、好友、同事等,他们虽然没有被列人继承顺序,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
丧偶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婆遗产,关键要看偶儿媳对公、婆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有继承权;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就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去世后,尽到了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媳就成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与其他子女均分财产。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当公婆去世后,她们是可以像老人的亲生儿女一样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的。老人的亲生儿女不能以儿媳是外人为由,在遗产分配时拒绝儿媳应有的份额。同样,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丧偶女婿,同样适用于这样的规定。而且,这样的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倘若只是偶尔去看望一下或者对老人并没有尽心照顾的,并不能够当然地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