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提时:借: 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
2、直接交纳时:
借: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会计分录
计提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适用税额各地的标准不一致,具体事宜请您咨询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本次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相比较而言,“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调整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增加。
调整的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营改增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记入“税金及附加”。
从2017年开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经在2017年更名为“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都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