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加一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8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将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分成两栏还是有“其他”栏,其实就相当于只是增加了一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栏的呢?农产品有什么特殊的吗?
如上所说,因为农产品的税率原先是13%,后简并到11%税率里,那这之间就存在一个差额。试想一下,如果你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当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面的税额是按照13%税率计算的,而现在已经过了7月,在进项扣除时你只能扣除11%,这么算下来,你就亏了2%,如果你当时进货商品总额是10万,那么你就有2千不能抵扣。
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是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也是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而如果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就需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新增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了。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或者,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销售额×(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