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4-12-16 06:39:11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1 我个人认为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不应该以“犯罪未遂”论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张某和李某只是到了犯罪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并没有着手开始犯罪,所以只是 “犯罪预备”。如果三人已经把防盗门撬开正准备开保险柜时,被人发觉而逃跑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作案人有没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显然,构成犯罪集团的要件是(1)三人以上(2)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三人属于临时拼凑,并没有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所以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也就是说三人只能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
主犯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策划、组织作用的,本案中,张、王二人共同策划了犯案,并邀请了李某的参加,所以应该认定张某、王某为主犯,李某为从犯。
3 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犯罪准备阶段。

回答2:

1.张某等3人的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张某等3人是一般共同犯罪,张某是主犯,李某、王某是从犯。
3. (1)李某未满十八岁,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李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李某在犯罪预备时被抓获,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情节都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回答3:

1)张某等3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如何处罚?
答:属抢劫未遂,加上询问时自主招供,态度很好,应处一年左右的教养,因抢劫对象为银行,所以会格外重些。

2)张某等3人构成一般共同犯罪和是犯罪集团?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犯罪集团的构成条件:
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③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的种类和处罚

犯罪集团主要有反革命集团、走私集团、投机倒把集团、拐卖人口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诈骗集团、贪污集团、流氓集团、贩毒集团等。由于犯罪集团较之单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处刑也较重 。在中国,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外,都应从重处罚;对其他主犯也应从重处罚;对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则根据其犯罪情况,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看我给你的定义是不是很容易认为是犯罪集团呢? 不是的,因为他们不是固定的犯罪成员,这也是他们的第一次作案,但是他们有犯罪集团的性质。
这里主犯就是张和王 ;从犯是李

(3)李某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李某的量刑吧,可以免刑的,第一,他未成年;第二,从犯;第三,抢劫未遂;第四,主动招供,带有自首性质

回答4:

1、张某等3人的行为正处于犯罪未遂阶段,依法应当比照抢劫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一般共同犯罪,张某、王某构成主犯,李某是从犯。
3、李某未满十八岁,又是从犯,在犯罪未遂时被抓获,这些情节依法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回答5:

这只是未遂啊。最多教育几个月。上不了犯罪的层面。所以你后面的问题不成立

回答6:

(1)3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人都是在前往犯罪地点被抓获,也就是都未着手实施,所以是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三人是一般共同犯罪,张某和王某是主犯,李某是从犯,因为犯罪的策划是他两人进行的,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3)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属于从犯,具备2个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第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