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说得通俗点,就是厂家或4S店不得以不在其指定维修保养点进行维修保养为由拒绝车主质保。
watermelons in the fi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