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权利。但是,支持与否的标准应是哪种方式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一般来讲,探望本身应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人也是感情动物嘛!)。当然,也有可能行使探望对子女不利的情况(比如小孩对父或母存在恐惧心理等)就暂不要探望为好。
支持探望权的法律条文有: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38条)
2、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
反对对方探望的相关条文有:
1、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
2、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
有的!我记不清是哪条法律了,你仔细看看婚姻法,上面该有相关规定的!
肯定是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