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案例而言,双方虽然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但是由于原告在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未下达之前,提出撤诉,且法院已经批准其撤诉请求,那么法院在给原告下达了撤诉裁定后,就已经终止了该案的诉讼程序,所以也不会给被告在下达任何法律文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在原告撤诉后,如果一方想起诉离婚的,可以重新再次起诉,双方原来的调解协议,已经随着原告的撤诉而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