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有关证件的途径如下:
一、刻制公司公章(凭发照的工商部门出具的刻制公章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刻制公章备案通知书,再到指定的地点刻制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凭发照的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户设立通知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一般情况下在各区、县的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三、税务登记证(凭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四、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对公帐户或者pos机),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公章备案通知书及公章,向任意的一家银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