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坏名誉权不会被定刑和判刑。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不会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扩展资料:
构成名誉侵权罪的方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名誉权
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扩展资料:
2008年10月18日演艺界德艺双馨的谢晋不幸病逝于浙江上虞国际大酒店,次日,宋祖德在其开设的新浪、腾讯、搜狐等博客中相继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等5篇博客文章。刘信达在其开设的搜狐、网易博客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等4篇博客文章。
这些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
谢晋遗孀徐大雯以侵犯谢晋名誉权为由将“宋大嘴”兄弟告进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祖德、刘信达兄弟的博客属捏造、诽谤,严重侵犯了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法院判其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宋祖德网上诬蔑谢晋总局判其害群
一、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后者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但认定两者罪的关键之处是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反之不认为构成罪。
二、不构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权起诉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对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可以要求其进行精神赔偿。
诽谤罪最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