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特殊在他们的“突出贡献”,即特殊贡献!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