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
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双方的购销发票、购方的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产品的销向方、仓管员的证词,卖方此批货物的进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单、仓管员证词。
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查你一定要告他,你可以复印A公司的发票,交到税务稽查大队,并说明情况,税务稽查大队一般会处理的。你说的是现在没有这些单据(购方的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根本不可能有出库产品的销向方),你举报后,如果税务突击检查,他们不能提供相应单据,就会被查出问题了。月支出表也是一种证据,上面有没有相关人员签名,如果没有,就不能作证据。
这个问题关健一点在于,税务一检查,A、B公司都可能会补充相关的手续,给稽查带来难度。如果你提前就有A公司没有收这么多货物或是没有收货的证据就好了。
这个世界好难说的,也难说A公司老板掏点钱,就摆平了这事也不一定。
相信成事在人吧!
明显的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很大的,因为增值票开出来都是钱啊!
要想举报除非你能把AB两个公司的帐都弄到手!然后往税务稽查大队一交就可以!或者你能弄到其中一家的帐,然后把原由说明白,稽查也能自己去找上门查的!
能接触到A公司的帐就好办!你怕税务机关不管,就多加一个保险!
把所有账目复印,然后分别寄送到,税务机关一份,检察院一份!
检察院也是有经济监察科的!
罪可不小哦 你举报稽查自己查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