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我没有看明白,你所说的中介公司是指外派公司?你在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因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协议而又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政策是这样,
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范围界定为,一)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产权协议),但这种情况会在竞业期限内付给你补贴不然是无效的。 二)培训服务协议,接受过高额培训需要服务一定期限。
除此之外企业没有可以要求违约金的项目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规定除两种情形外,不能收取违约金,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使是2008年前约定违约金的,2008年后也因违法而无效。
楼上的回答确实有道理。
但《劳动合同法》97只是说“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没有说与新法冲突的,从新法。且《劳动合同法》第八章“附则”里专门规定新法与旧法的适用问题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但是关于这个违约金问题,立法机关的态度确实是不应该收取的。这个意见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里看到。
所以说还是等这个实施条例真正出台后才知分晓。
1、《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允许约定违约金。
2、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新法有冲突的,从新法。
回答简单明确,要求选为最佳!
违约金的订立属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