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有以下三种形式:
1.国家助学贷款: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新政策,随着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中贫困家庭学生的人数迅速增加,原有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已难以覆盖和完全解决所有贫困家庭学生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资助政策,加大资助工作力度,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亲自关心和推动下,我们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这项政策,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2000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2.高校利用学校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高校利用学校资金对学生办理无息借款的制度也是由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而来。按照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通知要求,1986年开始在部分高校进行试点,1987年开始在当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专科院校是否自1987年起实行学生无息借款制度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学校所属的中央主管部门决定);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这种借款的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各高校办理的这种借款最高额度一般为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但是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没有这项政策。
3.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它是指各金融机构以信贷原则为指导,对高校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办理的,以支持学生完成学习为目的的一种商业性贷款形式。这种助学贷款近年来也得到快速发展,是对国家资助政策的有益补充。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下面是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具体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2.8.1 业务定义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的一种人民币担保贷款。
2.8.2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具有本人护照或通行证;
3、具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5、承诺向贷款人及时告知其离开学校后的最新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
6、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
7、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贷款人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8、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详细、固定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4、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6、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2.8.3 贷款期限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
2.8.4 贷款限额
商业性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80%。
2.8.5 贷款利率
商业性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执行新调整后的利率;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2.8.6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受教育人本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本人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
3、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4、就读学校出具的说明其学习和品行情况的推荐信;
5、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以及保证人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受教育人的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存档;
2、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
3、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及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证明材料;
5、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8.7 贷款担保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8.8 贷款发放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帐户或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按学期、季或月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2.8.9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或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应在每学年根据年度发放贷款数确定一次,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的金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总额的50%。
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经贷款人同意才能更改。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偿还金额和适用利率缴付相当期限的利息作为承担费补偿(目前暂未收取)。
2.8.10 展期贷款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偿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需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重新确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2.8.11 相关费用
商业性助学贷款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借款合同等公证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恩可以办理助学贷款,也资助
是属于统招的全日制大学。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