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王亮从2000年在某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的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几次劳动合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王亮看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的时候王亮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认为该法律颁布于自己与王亮订立合同后,连续十年应该从法律颁布后算起,用人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连续工作满年中的“十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而非自其生效后开始计算满十年。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王亮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与王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法理荟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永久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永久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连续工作满年中的“十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而非自其生效后开始计算满十年。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王某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