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只是我国民间的一个传统说法,从现有法律角度来讲是不合法的,遇此纠纷应具体分析。
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为的相对人,而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其父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其父所欠的个人债务应由自己承担,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当然,如果子女愿意代为偿还也未为不可。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如果儿子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也仅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父亲的债务进行偿还,超过部分如果其子自愿偿还则不受此限。
另外,如其父生前所借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则父亲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不管儿子是否继承父亲遗产,都应对其债务承担偿还的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有相应规定。
主要看事情发生时你是否和你父亲生活在一起,如果在一起,他的债务属于家庭债务,你就有责任偿还,否则不用,但如果人家要求法院执行,把你父亲家的财产全部用于偿还,你还是不义务抚养你父亲,也和帮他还债差不多了。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属于强制执行。属于你父亲的赔偿与你无关不会执行你的财产,除非你自愿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