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县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
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
2、如果本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