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使用是不算侵犯版权。
微量使用规则是美国版权法中版权侵权例外的一个特殊规则,如果普通观众不能感知到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那么该使用就是微量的,不侵犯版权。但长久以来,这一规则是否适用于录音制品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在版权诉讼中,除了使用行为,原告还需证明被告的使用行为超出微量使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04年判决的纽顿诉戴蒙德案中对微量使用规则作出阐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在达到实质性的影响时才构成可控告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6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VMG Salsoul(塞索)唱片公司诉知名歌手麦当娜和华纳音乐公司侵权案作出判决,明确微量使用规则(de minimis copying)适用于一般作品的同时也适用于录音制品。
在该案中,麦当娜所演唱的歌曲《Vogue(潮流)》里用了歌曲《Love Break(失恋)》中0.23秒的管乐片段,原告起诉其侵犯版权。美国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对于此案做出了简易判决,认定该歌曲的取样属于微量使用。
陪审团不会认为一个普通听众在听《Vogue》这首歌时能辩认出里面有一个小片段来自于《Love Break》,因此被告对于该歌曲片段的使用既不侵犯音乐作品的版权,也不侵犯录音制品的版权。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微量使用规则的适用部分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两种作品有区别
音乐取样可能涉及到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微量使用,因此需要对两种不同类型的版权客体分别予以讨论。对于音乐作品,应判断歌曲通用的演奏方式,也就是比对原告和被告的曲谱;对于录音制品,应考虑表演者在实际中如何演奏该作品,焦点应当放在录音制品与对该音乐以通用方式演奏的不同之处。
对于音乐作品侵权情况,在该案中,被告从歌曲《Love Break》中抽取了两个不同的管乐片段曲谱素材。首先,被告抽取了原告歌曲中的四分音符的管乐曲谱素材,但是在歌曲的编排中,被告使用该素材与原告的编排不同。
因为双方对于音乐词曲使用四分音符管乐曲谱素材的位置不同,在《Love Break》中曲谱编排为:二分休止音符、四分休止音符、单鸣管乐声。然而在《Vogue》中曲谱编排则为:二分休止音符、八分休止音符、单鸣管乐声、八分休止音符。
其次,被告使用了原告双鸣管乐声的曲谱段落,在两首歌曲中,曲谱的编排都为:二分休止音符、八分休止音符、八分音符、四分音符。综上,被告取样最多的就是单鸣四分音符以及双鸣管乐声的整个曲谱段落。
参考资料来源:音乐取样侵犯版权吗?-人民网
音乐取样可能涉及到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微量使用,因此需要对两种不同类型的版权客体分别予以讨论。
对于音乐作品,应判断歌曲通用的演奏方式,也就是比对原告和被告的曲谱;对于录音制品,应考虑表演者在实际中如何演奏该作品,焦点应当放在录音制品与对该音乐以通用方式演奏的不同之处。
微量使用规则是美国版权法中版权侵权例外的一个特殊规则,即当普通观众不能感知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那么该使用是微量的,并不侵犯版权。在版权诉讼中,除了使用行为,原告还需证明被告的使用行为超出微量使用。
微量使用不构成侵权的原则长期存在于美国版权法中。据了解,法官早在80多年前就发现,即使存在抄袭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侵权,有些抄袭行为是版权法所允许的。
当该种行为达到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程度时,才有侵权的可能性。该规则体现于一个法律谚语中:“法律不理琐事。”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04年判决的纽顿诉戴蒙德案中对微量使用规则作出阐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在达到实质性的影响时才构成可控告的行为。
音乐取样又称音乐采样,翻译自Music Sampling,是指截取他人的某一音乐的片段植入自己的音乐作品中。音乐采样人通常会把取样得来的片段混入自己的音乐,或者对该取样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变,例如改变速度,删除其中某些频率或音调成分,增加回声,经过这样的变造之后,可能难以辨认该片段来源于他人的作品。因而,在取样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论。
取样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作曲(Compostion)的取样,采样人根据曲谱取样,自己录成音乐。另一种是通过对他人已经发行的录音制品(Sound Recording),通过技术手段抽取片段,然后再进行混合。
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曾在2005年判决布里奇波特音乐公司诉维度电影公司(Bridgeport Music,Inc. v. Dimension Films,410 F.3d 792(6th Cir. 2005))案中明确,
1)对于第一种情况,当相似度达到实质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时,构成侵权。从相反的角度理解,如果这种改变大到一般人难以辨别来源时,就很难认定为侵权了,
2)对于第二种情况,权利人只要证明采样人未经授权而通过对他的录音制品采样而得到音乐片段,则对于录音制品的使用无论如何细微都可以构成版权侵权。换句话说,即使采样得来的片段相比原来已经面目全非,也构成侵权。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作了一定的修正,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微量使用规则(De Minimis Copying)适用于一般作品的同时也适用于录音制品,也就是微量使用不构成侵权。[1]
由于中国的司法体系有别于美国,因此上述案例只能作为借鉴。中国司法实践在侵权的问题上也存在很大争议,其实质在于侵权和不侵权这条红线到底应该划到什么位置合适。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0194910102wxx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