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前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具体如下: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产生的应交所得税应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单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的,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的的时间不同。
对于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用两种方法:
1.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也就是说,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的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在这种方法下,确认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将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但是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和应付税款法相同。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其结果相同;但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两种方法的结果不同。
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1)本期应交所得税;(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在递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发应的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只能视其为一项借项或贷项。
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1)本期应交所得税;(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税前会计利润也称利润总额,是依据会计的账务处理得出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对一些项目进行调整后得出的计税依据。
在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时所有影响损益的损失和费用都能够扣除,而按照税法的规定并非所有影响损益的费用和损失都能够扣除,比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以及在税法中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利润指的是,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一整年的经济活动上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活动后得出的企业经营情况。
但是税法和会计上对于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的收入额,确认的依据不同。
有些会计上认为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在税法上是不可以列支的。这就造成了会计利润和应该缴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差异。
差异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时间性差,一种是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举个例子,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按照5年折,每年100块。但是税法规定这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得按照10年进行摊销,所以每年你只能摊销50块。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应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100-50=50)元。但是等企业折旧提完了,不再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还要再计提5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少(50块)。这就是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比如企业交通违规罚款200元,计入费用。但是税法规定,罚款不可作为企业的费用列支。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应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200。注意这一点,时间性差异最终的纳税额还是一样的。但是永久性差异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在以后再调整回来,影响是永久的。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就是税法确认利润和会计确认利润的规定上有所不同,自然需要根据不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指一定时期内,在减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免之前,企业损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营业外收支的总收益或总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在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时所有影响损益的损失和费用都能够扣除,而按照税法的规定并非所有影响损益的费用和损失都能够扣除,比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以及在税法中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都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