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提的太笼统了= =我给你慢慢分析分析吧
1994年2月1号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是受我国婚姻法保护的,之后形成的婚姻是以登记为准。如果你们登记了,但是结婚证丢了,那么协议离婚的话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了。如果没有登记,是1994年之前结的婚,需要到村里开具一份证明,证明你们的婚姻关系。如果你们是1994年之后结的婚,但是没登记,那么你们的婚姻关系国家是不予承认的。
为什么上边要扯婚姻有效无效,如果你们婚姻有效,那么,婚姻持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双方都是平分的,如果是无效婚姻,那么只能定义为同居关系,那么就不存在分财产的问题了,谁的就是谁的。但是不管什么样的婚姻,子女如果未成年的话双方都需要约定一下抚养权的问题。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或者私信我,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不保护这种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但是孩子共同抚养。财产要割一部分出来给孩子。也就是说谁养孩子,另一方不管得到没得到财产都要给养孩子一方钱。
没有结婚证也就不存在办理离婚手续一说,这种情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如果两个人不想在一起生活了,经双方协商可以随时分开。
1、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可协商孩子归谁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具体支付方式和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外,单独就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2、关于财产问题,也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因为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财产纠纷法院不予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此,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的,按以上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