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参考: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43 正确处理借鉴国外经验与立足中国国情的关系 这些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改革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呼声很高,人民法院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改革尝试。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进行改革。应当说,拿来主义是简便有效的一种做法,借鉴得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说,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借鉴当事人主义模式来改革超职权主义模式,在总体上就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国外的先进经验,有其固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司法理念和配套制度作支撑,是不能直接或者简单照搬的。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比如说,在公开审判上强调一步到庭,就忽略了有关国外的审前准备程序十分完备,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前准备阶段,并不能完成一步到庭所需要的充分准备。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的现实司法环境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从现实来看,相当多的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当事人的“清官拯救”心理十分强烈,他们可能更赞成“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在模范法官先进事迹的介绍中,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这些法官如何深入基层、深入当事人,如何反复调解,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而且往往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这表明,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民主、中立,与我国传统的司法文化、习俗、制度等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借鉴国外先进司法理念、先进司法制度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与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的基本国情相结合,使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既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具有前瞻性,又不脱离我国实际而具有本土化的特色。法院改革 传统法理学正在走出纯概念化研究的范围,走向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全新的研究领域,并且将司法改革引入了法理学的研究视野。司法领域的法理学已经成为新的热点。贺卫方、朱苏力、张志铭等法理学家都对司法改革问题寄予了相当的关注。法院改革是其中的核心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年底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2004年7月,北大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分别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两份修改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还将对修改建议稿进行论证修改统稿,以形成最终修改稿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陈光中、宋英辉等学者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发表了大量颇有见地的观点。 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遵循的基本理念首先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念。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1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陈光中主张应改为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护人民”强调“人民”利益不受犯罪分子侵害,不包括对犯罪分子合法权利的保护。 “人权”则是强调“人”应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不仅包括了保障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在现代社会,能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检验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陈光中认为从理论上两者应当并重,但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应更多关注程序价值,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当程序应体现得更加充分。 陈光中强调要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合,并尽量与联合国规则接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之间在大规律上一致,但在表现形式上五彩缤纷。中国应具体分析,根据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化的原则,博采各国之所长。陈光中教授具体分析了美国陪审团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缺陷,说明中国绝不能一味只吸收别国的相关制度。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在原则上加上 “无罪推定”和“国际法优先”原则。 关于辩护权的问题。鉴于现在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应该扩大辩护人的权利,并注意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以行使辩护权,解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专家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思路,即界定诉权保障与司法保护的范围;简化诉讼程序;体现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着眼于纠纷的最终化解;引入诚信原则,规制民事权利的滥用。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幅度。有专家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法律架构及具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对一些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因此主张在保留现有的基本结构与体例的基础上适度进行修改。也有专家认为,应借助此次修改机会,尽最大可能使条文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在程序的设计上应更为合理、更加多元化,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诉权制约审判权,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走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