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三个要素,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不得执行:第一、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第二、第三人已实际占有;第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1、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本身的状况和权利的相关情况2、合理的风险指设立、变更直接相关的其他买受人、抵押权人等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