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规定: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宣读。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扩展资料:
证据收集: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询问笔录
可以作为证据。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多项。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询问笔录用于记录证人,被害人证言时使用。以一人一次为单位制作。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写明核对结果并签名、盖章。
扩展资料:
询问笔录的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可以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诉某一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面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不可以! 证据绝对一切 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标准
如果只有证据没有口供可以做为定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