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标准化法,我国标准体制目前分为五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标的代号是GB,推荐性的为GB/T,其他级别的推荐性标准类似。行业标准有70个左右,代号都是两个(拼音)字母。地方标准的代号是DBXX,如DB44是广东地方标准,DB35/T是福建推荐性标准等。你可以在网上查的。
团标以T/XXX 开头,XXX是团体的缩写,字母数量一般2-5个。是新版标准化法新增的,也算是一级吧。
企业标准代号的标准格式是 Q/XX,XX也可以是三位,建议不超过四位。由企业自己定。但是,如果不是要备案的产品标准,就不一定要用这个标准的格式。能够与法定标准区分开来、企业自己好用就行。
另外,还有几个特殊的,如GB/Z是国标中的指导性文件,GBZ和GBZ/T是职业健康标准。不要搞混了。
哈哈,我这个可全部是自己写的,跟楼上不同。本人就是专职标准化人士。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标准分级
所谓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另外,自1998年始在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GB”(“GB/T”)、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
2.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3.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顾客和消费者要求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标准级别自上而下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对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准。
行业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地方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部门备案的标准。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阻值生产依据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指定的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的标准。
1、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2、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3、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4、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5、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6、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