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最多不能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允许税前扣除。
这样简单易懂。
1业务招待费60%扣除,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计提基础基本上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使用权(出租)等等,反正就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