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没找到下家档案应由用人单位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限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限定的“公司工人档案转递通知单”的事项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手续,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送还,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遗失。
劳动者辞职的,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和交接工作的义务。劳动者没有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权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开具离职证明、提取劳动者人事档案、结清工资、办理社保转移接续等。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离的,用人单位会为其停止参保(不停保的话用人单位需要继续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在新单位入职时,新单位可以直接参保。劳动者需要离职的,应履行义务,按法律规定提交通知用人单位,并做好工作交接。劳动者有特殊原因需要急辞急走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离职没有找到下家就业,档案可以转递到户籍所在地人社局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