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留置权与质权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其存续要件的,留置权得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质权在占有丧失而又不能回复时也消灭。但因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发生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就其发生而言,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如经所有人同意,质权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效;但因留置权与质权均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善意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标的物为质权人实际直接占有,而留置权人仅为间接占有人。但如果在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标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则因留置权成立在前,质权成立在后,留置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质权。
其二,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得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例如,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得于具备留置权条件下取得留置权。于此情形下,因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发生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因为留置权是担保基于维护或保存标的物的价值的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并且标的物由留置权人直接占有;所以质权人仅为间接占有人。
留置优于质权,基于无权优于债权。但是两者在你说的情况下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以也可以不做区分(本人认为)。
留置权人如果把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话,那样,留置权人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其留置权也就丧失了,也就不存在留置权和质权的冲突了。
如果是所有人又把留置物设定质权给留置权人的话,也不存在那个权利优先的问题。
但是,如果是不同的人分别享有质权和留置权的话,留置权优于质权。因为劳动优先原则。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质权是意定。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留置优于质权。
你这个问题看似合理,其实很荒谬,如果权利人都是你或其他某一个人,何必要有权利优先的争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