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的“应当”接近于“必须”,就是除特殊情形或情况时则是“必须”了,具有特殊情形或情况时则具有了选择性的余地;在法律规定中的“不予”即不予以(不给予),没有选择性。
应当一般是针对 对当事人会采取一定的约束性或者限制性措施,当事人权利会受到一定影响。比如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
不加应当,一般是不采取这个措施和采取这个措施,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影响。
以上是目前的立法技术。当然早年的法律并没有这么规范,不当的滥用了一些“应当”“必须”,造成了阅读者的一定困扰
“应当”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换而言之,就是说“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
不予就是不给,也是肯定语气。
应当如果再加上不予证据重复,是病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