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作为上述两类分配原则的补充,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
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
《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第64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六种情形,即以下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赋予法官有条件分配证明责任的权限,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定分配与裁定分配相结合的模式。
但是,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确定双方的证明责任,有时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正。所以,又需要例外规则进行补充。因此,目前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