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如下: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公司、非公司企业及其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全体投资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本企业由企业定代表签署。
3、设立登记限责任公司申请为全体股东独资公司申请为务院或民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限公司申请人董事非公司企业申请为主管部门(资)公司申请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支机构申请人隶属单位(企业)自申请由本签字,非自申请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公司清算组备案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同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支机构申请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质人质权,股权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质或者质权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项目并打√ 或者注明其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同意并在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自然人是以其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其组织应另行提交其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身份证件。
8、申请提交申请书应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