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管理职责。
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2、服务职责。
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3、教育职责。
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责。
受社区议事委员会指派或社区成员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服务的职责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集体的基层组织,主要管理辖区内的各项事物,宣传国家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工作。
村委会和居委会性质相同,只是适用地点不同,村委会设在农村,居委会设在城市社区。
这两个组织在在法律上不隶属于行政部门或机构,属于自愿成立的组织。
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是按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管理的功能,也是村民的议事常设组织,村委会由村民大会选举若干村民代表产生,设村委会主任和若干委员,是村民大会的执行机构,日常户籍、农补、土地承包等村民的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均由其组织。具体可以参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是按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管理的功能,也是村民的议事常设组织,村委会由村民大会选举若干村民代表产生,设村委会主任和若干委员,是村民大会的执行机构,日常户籍、农补、土地承包等村民的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均由其组织。具体可以参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集体的基层组织,主要管理辖区内的各项事物,宣传国家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工作。
村委会和居委会性质相同,只是适用地点不同,村委会设在农村,居委会设在城市社区。
这两个组织在在法律上不隶属于行政部门或机构,属于自愿成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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