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承担。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律师提醒: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于二手房质量问题般两种情况: 第、若卖签订合同质量问题并知晓除双另约定外卖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存严重隐患质量问题能危及命财产安全除外房屋新建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买受要求发商物业公司免费维修 第二、《合同》第52条第款规定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