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开无犯罪证明。
缓刑是我国刑法报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不实际执行所判的刑罚,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社区矫正,并根据罪犯地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实际执行原判的刑罚。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但即使缓刑考验期满后没有执行原判的刑罚的,当事人在性质上仍属于已经因犯罪而被判刑,会有相应的犯罪记录,所以是不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已判刑的无法开。建议具体到派出所咨询
怎么开: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不过一般都会很扯淡的卡流程,要求你回去居委会开证明,其实根本不需要。居委会又不知道。
到哪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外地有暂住证什么的不能开的。
注意事项:
保险起见,建议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等。